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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您真的没有什么碳资产!

自从2020年9月22日著名的“双碳”宣示之后,大家唠嗑时的“碳”热度逐渐升温,圈内茶余饭后不聊聊碳资产、碳金融,就好像街头巷尾的大爷们见面不评论几句国内外大事一样,显得特别out。一时间,似乎但凡开发个新能源项目,或者承包一片树林就能产生碳资产,甚至上班选择走路而不是开车也能产生碳资产似的,充分诠释了啥叫一个众口铄金,甚至还产生了形形色色的利用非专业人士的信息短板、经过各种包装的碳资产骗局。本文尝试正经的解释一下“什么是碳资产,碳资产有哪些形式?”分为上、下两篇,供圈内外人士参考,谬误不当之处欢迎批评。      先来看看“资产”的概念:资产是指由企业(或自然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或自然人)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源自百度百科)。从资产的定义来看,目前正经的(不正经的下面再说)碳资产,仅有2类:一类是生态环境部发放的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碳配额),另一类是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 第一类碳资产:生态环境部为(各省)重点控排行业企业分配的碳配额。       从国内碳排放配额市场的顶层设计来看,这个市场覆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含自备电厂)和航空等8个行业中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约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经济主体(注:超过这个排放量标准的是生态环境部管理的重点控排企业,各省控排企业的排放量标准比这个数值要低)。截至2022年,只有电力行业的2257家发电企业(含非电力行业企业的自备电厂)被纳入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注:这里说的是全国性的市场,还有9个省级碳市场)。大家可能听说过2021年在武汉设立的那个“中碳登”,其全称是“中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https://www.chinacrc.net.cn/),它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登记、交易结算等职能,具体的交易系统运维职能,由另一个机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简称上海环交所https://www.cneeex.com/)具体承担。     上面这段话有点文绉绉,简单粗暴的来说:①碳配额目前及未来只发放给八大行业的高碳排放企业(低排放的行业企业不配!),目前只有2257家发电企业的碳配额被纳入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②若要参与全国碳配额交易,在中碳登(武汉)登记开户,在上海环交所交易。③除全国性的碳市场外,我国自2011年以来,陆续设立了上海、北京、广东、深圳、天津、湖北、重庆7个试点碳交易所;2016年,又设立了福建试点碳交易所和四川CCER交易所(仅交易CCER),这9个交易所,一般合称为“7+2”。       看到这里,读者们可能会好奇,为什么碳配额只发放给这8大行业,其他行业企业为什么不配?配额又是以什么方式发放?怎么交易?      用一组数据来回答第一个问题:2022年,中国碳排放总量合计114.8亿吨,其中发电企业的碳排放51亿吨,占比约44.4%;工业(石化、钢铁、建材(主要是水泥)、化工、有色、造纸)排放量约为42亿吨,在总排放量中的占比约36.6%;此外,航空业碳排放占比约2%(约数,取全球平均水平),这8大行业加起来,已经超过全国总碳排放量的83%。从宏观来看,管住了这8大行业的碳排放,就约等于管住了碳排放总量。任何管理都是有成本的,抓大放小、牵牛鼻子是管理的核心要义之一。当然,以“炊烟和猪粪”为代表的农业碳排放虽然也要管,但绝对不是当下的重点。      第二个问题,碳配额怎么发放?从全国来说,配额是免费发放的,由生态环境部根据年度设定的碳排放总量,先将配额免费分配到各省;再由各省对域内的重点控排企业进行配额发放,发放的标准包括行业基准线法(用于确定初始配额)、历史排放法和历史强度下降法(确定配额的逐年下降比例),各省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合理适用的方法对配额进行分配,也有部分省份采用(主体配额免费发放+少量配额拍卖)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三个问题,碳配额怎么交易?简单来说,如果发放给控排企业的配额不够清缴的,就要通过碳市场来购买,如果盈余的,就可以通过碳市场来售卖。目前纳入全国碳排放市场的发电企业的碳配额,可以在8个试点碳市场(不含四川)开户交易,也可以在全国碳市场交易(中碳登开户、上海环交所交易)。未纳入全国碳排放市场的另外7大行业的碳配额,只能选择在8个试点碳市场交易,另外有一些跟省内政策强相关的地区性碳资产(个人认为属于阶段性的,不太正经,下篇详表),只能在省内交易,没有实现省间互认。根据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预计水泥、电解铝和钢铁行业将很快被纳入全国碳配额市场。 第二类碳资产:CCER             上篇讲到了第一类碳资产——碳配额,本篇继续讲第二类碳资产——CCER。CCER的中文名字前面有中国俩字,即界定了它的适用范围是国内,目前还未见也不需要得到国际承认,因为CCER机制设立的初衷也是在国内碳市场中使用。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CCER的历史:2013年起,受制于欧盟对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限制,国内CDM项目数急剧下降,该背景下国内开启着手建立碳交易市场体系和自愿核证减排机制(CCER)。说到这里,就不得不简单插曲介绍一下在国内已基本退出历史舞台的CDM项目。       2008年~2012年12月是《京都议定书》的第一个承诺期,《京都议定书》其中约定的一个重要模式,是允许缔约国(主要是欧盟发达国家,不包括美国,因为美国拒绝签约)通过资金支持或者技术援助等形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开发合作,取得相应的减排量,这些减排量被核实认证后,成为核证减排量(CERs,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可用于发达国家碳排放的履约。该模式也称为“清洁发展机制”(即:CDM)。咋一看,发达国家挺心善啊,像是在英特纳雄耐尔扶贫啊!其实完全不是那么回事,这个事情完美诠释了啥叫“嘴上都是主义,心里都是生意”。《京都议定书》是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当时的大背景是光伏、风机这些有助于开发CDM项目的产品和技术都掌握在欧美发达国家手中,如我们熟知的西门子歌美飒、丹麦维斯塔斯、德国恩德等巨头,他们通过向发展中国家售出高价的装备和技术,赚的盆满钵满,然后象征性的回购一点由这些项目产生的碳资产,花出去的钱相对于赚回来的钱,说是九牛一毛也不过分。然而时过境迁,发达国家惊诧的发现,中国的光伏、风机装备技术在这几年中突飞猛进,成本上更是极具优势,国内新上马的项目大多都用的是国产装备,并且还大量出口到印度等其他国家,这不完犊子了嘛?所以他们立马翻脸,具体表现就是在2012年12月《京都议定书》的第一个承诺期满之后,不再购入中国、印度等国家的CDM项目减排量,只承认那些“最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开发的CDM项目,个中含义,读者们可自行体会。       回到CCER,其减排量的方法学,基本都是延续此前CDM的方法学。自2013年启动项目备案到2017年暂停CCER备案,其中获得减排量审定的大部分都是光伏和风电项目。而在2017年1月18日,国家发改委开始对光伏和风电项目核发绿证并允许绿证交易,也就是说,对于同一个光伏/风电项目,其既可以审定得到一定量的CCER,又可以被核发绿证,存在收益、环境贡献重复计算的问题,相信这种乱象也是CCER暂停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此处需要重点强调一个事件的节点:在2018年6月之后,此前原隶属于国家发改委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能正式划归到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旗下设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司。此后,与能源有关的绿证核发、绿电交易管理职能仍归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管理,而与碳减排、碳交易有关的管理职能归属于生态环境部,能源管理和气候变化管理正式分家。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暂停了6年的CCER正式重启,并同步公布了4个方法学:①造林碳汇、②红树林营造、③并网海上风电、④并网光热发电。也就是说,目前只有符合该4类方法学的项目,才可能获得减排量,之前由发改委公布的所有CCER方法学全部失效!(注意:是全部失效,无一幸免!)        这里重点解释一下CCER的基本原则:真实性、唯一性、额外性。真实性很好理解,不做赘述。唯一性是指单个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额外性则包含2层含义:①是该项目在没有CCER的减排量收入贡献加持的情形下,本身不具备投资价值;②项目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有额外的增量。那么基准线该如何理解呢?简单来说就是资源(包括土地)或项目在没有CCER项目人工干预的自然状态下的碳汇量。为便于理解,我拿造林碳汇方法学举个例子:如果本来是一片荒草地(也就是说:地块碳汇的基准线是荒草地的碳汇量),你通过买树苗、建设灌溉系统和日常的管理抚育最终造林成功,那这片造林的碳汇,相对于之前的那片荒草地,其碳汇量显然是增加的,那么这个项目就有了碳汇的“额外性”。为什么方法学里只有海风发电和光热发电,而没有常规的光伏发电和陆上风电?因为额外性的第一层含义是:项目如果没有减排量的收入贡献,其本身不具备投资价值。而目前常规光伏发电项目和陆上风电,都已经具备独立的盈利能力,所以也不可能申请CCER。我们就此得到以下2个结论:       1、你家里有一大片树林,或者你去承包一片林场,因为它本来就有自然不受干预状态下的碳汇能力,不满足额外性的第二层含义,所以就无法申请CCER,也不可能获得碳资产;(不是每片树林都有碳资产!!!)       2、你去投资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地面集中光伏发电、陆上风电等各种常规项目,因为这些项目本身在当下已经具备独立生存能力和盈利能力,不满足额外性的第一层含义,所以无法申请CCER,也不可能获得碳资产。(不是随便开发个项目就有碳资产!!!)       同志们今后去开发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的时候,如果遇到屋顶业主向你索要项目建成后的碳资产时,可以直接告诉他:这个项目没有也不会形成任何碳资产,我没法给你一个子虚乌有的东西。       可能会有很多人关心绿电交易和碳减排之间的关联,先立个flag,下一篇就写! 转自:墨墨平书公众号 原创:曹亮 ​ 发消息 复制搜一搜分享收藏划线 人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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