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用水定额国家标准《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用水定额第3部分:煤制烯烃》(GB45669.3-2025)(以下简称《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的实施,标志着对黄河流域煤制烯烃产业用水节水的管控从指导性标准向强制性约束升级。
《标准》规定了黄河流域煤制烯烃强制性用水定额的计算方法、指标值和管理要求,明确了用水量的计算范围及煤制烯烃生产企业用水的主要环节,将直接应用于取水许可、计划用水、节水评价等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管理“有标可依、超标限产”。
《标准》明确用水量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取自地表水、地下水、城镇供水管网、外购蒸汽和热水等常规水源的水量,以及再生水、矿井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的水量,其中非常规水量乘以0.8折算为常规水水量。
对于新建的煤制烯烃企业,或者是要改造、扩建主要生产用水设施的企业,每吨产品用水量不能超过12立方米;对于已经在生产的煤制烯烃企业,每吨产品用水量不超过21立方米。考虑到现有企业改造需要时间,有36个月的过渡期,在这期间企业要将用水量降到规定的21立方米以内。